08月12日,中国足协公布第22轮裁判评议结果,针对山东泰山2-1天津津门虎一役第90+3分钟的争议进球作出最终认定。评议组确认,山东泰山外援克雷桑的进球合规有效,天津津门虎申诉中提及的依木兰手球犯规及克雷桑踩踏均不成立,VAR两次未介入均为正确判罚。
山东泰山38号头球后手臂触球不构成手球
判例八中,天津津门虎在对方罚球区内传中,双方争抢后山东泰山获得球权并推进进攻。天津俱乐部申诉指出,山东泰山38号队员(依木兰)在防守传中时手球犯规,应判罚点球。评议组审议后一致认定,山东泰山38号先以头顶球完成解围,球随后意外弹至其手臂,属于球与手部的自然接触,不构成犯规。
根据竞赛规则,此场景不符合手球犯规认定标准。裁判员未判罚点球无误,VAR未介入同样正确。

克雷桑带球推进对抗中无违规动作 进球有效
判例九则针对山东泰山9号克雷桑在进球前的身体接触。天津俱乐部认为,克雷桑突破过程中踩踏到本方11号球员,应当判罚犯规在先,进球无效。
评议组审议认定:山东泰山9号(克雷桑)带球向前推进时,天津津门虎10号在其背后使用手臂实施身体接触,干扰克雷桑带球动作。克雷桑随后尝试扣球变向过人,在维持身体平衡过程中与天津津门虎11号发生的接触属于正常拼抢范畴,不构成犯规。
克雷桑全程无主动踩踏或附加动作。进球全过程中,山东泰山不存在任何可判罚的违规行为。

评议组最终结论:裁判员判罚进球有效正确,未判罚犯规正确,VAR未介入正确。两项申诉均未获支持。